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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光平与王易兵、李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平,王易兵,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48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郑光平。被告王易兵。被告李莉。原告郑光平与被告王易兵、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承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易兵、李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光平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做副食品批发配送生意缺流动周转资金,于2010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但未约定还款时间。二被告按约支付了利息。2013年以来二被告开始拖欠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电话催收,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见面协商还款事宜。现诉请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易兵、李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1日二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时间。之后二被告按约支付了利息,但从2014年1月起至今未再支付过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收此款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常住人口表、结婚证、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属实,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二被告从2014年1月起即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原告催收未果后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支付利息,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易兵、李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光平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承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