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曹永焱与曹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曹永焱,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曹永春,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焱与被告曹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永焱以已和被告曹永春自行协商还款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曹永焱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25元,撤诉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曹永焱负担。审判员吴燕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黄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