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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牛玉良与嘉祥县黄岗水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玉良,嘉祥县黄岗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牛玉良被执行人嘉祥县黄岗水泥厂申请执行人牛玉良与被执行人嘉祥县黄岗水泥厂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嘉劳人仲案字(2015)第03号仲裁裁决书的确认及牛玉良的申请,被执行人嘉祥县黄岗水泥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共计5818.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祥县黄岗水泥厂主动支付了全部欠款。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嘉劳人仲案字(2015)第0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孔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