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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06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王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叶劲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