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06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王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叶劲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