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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黎建新与李伽夷、李海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建新,李伽夷,李海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64-1号原告黎建新,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伽夷,女,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李海港,男,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建新诉被告李伽夷、李海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建新于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建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黎建新负担。审 判 长  谢 劝人民陪审员  刘国令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永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