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老恋与朱卫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老恋,朱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王老恋,农民。被执行人朱卫东,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朱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卫东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老恋借款50000元、利息5805元,案件受理费598元。但被执行人朱卫东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朱卫东自愿将全额工资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老恋借款238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朱卫东在河北省烟草公司保定市公司安新县卷烟营销部的全额工资至23803元止,该款提取到本院指定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国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