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行终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俊良与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强制并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良,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行终字第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良,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房产局住宅一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宏宇,男,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郭妍,女,系该办事处主任。负责人:赵宝明,系该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晓东,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上诉人李俊良诉被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强制并赔偿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1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俊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宇,被上诉人负责人赵宝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晓东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帅审 判 员 唱英梅代理审判员 李 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