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蔡庆裕与陈龙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裕,陈龙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385号原告蔡庆裕,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陈龙文,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庆裕与被告陈龙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庆裕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庆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庆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庆裕负担。审判员 蓝雪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雅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