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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蔡庆裕与陈龙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裕,陈龙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385号原告蔡庆裕,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陈龙文,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庆裕与被告陈龙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庆裕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庆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庆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庆裕负担。审判员  蓝雪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雅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