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烈民一初字第0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赵锋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新洪杨煤矿,赵锋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810号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克,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锋利,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吴山口行政村7组27号,身份证号码340604195310032219。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被告赵锋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韩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现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