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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青岛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090号原告青岛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74号1-2层。法定代表人刘铁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海峰,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雪。委托代理人:成丽娟,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纪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