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15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梅益飞与浙江安吉绿景苗木场、章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梅益飞,浙江安吉绿景苗木场,章亮,蔡丹,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朱光强,章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1567-2号申请执行人:梅益飞。被执行人:浙江安吉绿景苗木场。投资人:章亮。被执行人:章亮。被执行人:蔡丹。被执行人: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光强。被执行人:朱光强。被执行人:章秋萍。申请执行人梅益飞与被执行人浙江安吉绿景苗木场、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朱光强、章亮、章秋萍、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湖安天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益飞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739820元(含诉讼费98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梅益飞尚有债权73982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浙江安吉绿景苗木场、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朱光强、章亮、章秋萍、蔡丹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15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梅益飞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安吉绿景苗木场、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朱光强、章亮、章秋萍、蔡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代理审判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