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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中民辖终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张世勤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勤,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泰州市开发区津桥金属制品厂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泰中民辖终字第00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名泰州市海陵区凤凰路街道塘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塘湾社区新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天平,主任。原审第三人泰州市开发区津桥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塘湾社区周山河林业站*组河边。法定代表人刘爱强。上诉人张世勤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塘湾居委会)、原审第三人泰州市开发区津桥金属制品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泰开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4月18日塘湾居委会(甲方,原泰州市海陵区凤凰路街道塘湾村村民委员会)与张世勤(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一份,乙方租用甲方位于周山河河沿北侧土地,东至王龙牛场地,西至现有林地,南至周山河边,北至硬质渠道南沿1米处。原审另查明,2007年1月20日国营姜堰市周山河林场与塘湾村委会(现塘湾居委会)签订租赁协议。2008年6月25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第5号《关于周山河泰州市区段及两侧国有林地由市直接管辖的会议纪要》文件,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将姜堰市周山河林场管辖的泰州市区段林地及附着物随同泰州市区段河道一并划交市区河道管理机构管辖,实行林水一体化管理。2008年12月4日国营姜堰市周山河林场与泰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签订周山河泰州市区段移交接管协议书,姜堰市林业局及泰州市水利局作为见证单位,在移交接管协议书上盖章见证。该协议第一条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周山河泰州市区段所有林地及其林木等附着物直接划交泰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管辖。国营姜堰市周山河林场不再享有该段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2014年10月10日泰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出具情况说明,表示仍同意延续原国营姜堰市周山河林场与相关承租人的协议,即该林地仍由塘湾居委会使用。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但因涉及土地的占有返还,故并非单纯的债权纠纷。涉案土地位于周山河河沿北侧,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张世勤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世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张世勤不服该裁定书,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的纠纷案件,所涉土地属于姜堰区林场所有。国土部门没有撤销姜堰区林场土地使用权证。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不能代替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应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所涉及租赁土地位于周山河河沿北侧土地,东至王龙牛场地,西至现有林地,南至周山河边,北至硬质渠道南沿1米处,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张世勤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刘艳生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