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二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羽与徐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羽,徐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419号原告:张羽,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栋,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徐刚,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羽诉被告徐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羽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徐刚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羽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广兴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建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