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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羽与徐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羽,徐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419号原告:张羽,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栋,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徐刚,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羽诉被告徐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羽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徐刚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羽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广兴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建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