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黄树宗被执行人古承恩黄树宗申请执行古承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5月31日作出的(2000)贺地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7日,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职权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古承恩的亲属于2015年8月7日主动代其交纳7796.8元(其中罚金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树宗的经济损失2796.8元)到本院执行专用帐户。至此,本案罚金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0)贺地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罚金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健审 判 员 杨桂明代理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廖世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