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田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应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