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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50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1977年8月1日生。被告何某甲,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生。原告曾某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刘金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被告何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诉称:2004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双方便登记结婚。2005年双方生育大女儿何某乙,现在被告家生活,2009年生育小女儿何某丙,现与我一起生活。2008年我曾起诉离婚,但后来双方和好。2011年被告以患了病为由,便不务工在家。婚后我们一直吵架至今,2013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我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我们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6月我送小女儿何某丙回家,被告用砖头砸我,因被告母亲和侄女阻拦而没砸到。现在我与被告分居两年多,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婚生两小孩归原、被告一人一个抚养。被告何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结婚两年后原告就提出离婚,我们也很少沟通,因为离婚这事我被原告气了一身病,现在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因我患病而没有工作,至少补偿我3、4万元,我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我们离婚,我要求抚养小女儿何某丙,大女儿何某乙归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何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生育两小孩,大女儿何某乙于2001年生,现在被告家生活,二女儿何某丙于2009年生,现与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双方经常吵架,2013年4月,原、被告再次吵架,原告便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2014年5月6日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并无和好,仍分居生活。2015年6月24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另查明:现在被告患高血压、冠心病等病症。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连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出院小结》、《油溪卫生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何某甲于2013年4月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原告于2014年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原告第二次起诉期间,双方夫妻感情不但没有改善反而继续恶化,且原、被告均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两小孩归原、被告一人一个抚养,被告要求小女儿何某丙归其抚养,且何某乙、何某丙分别跟随原、被告生活,故大女儿何某乙归原告抚养,小女儿何某丙归被告抚养,双方不用支付对方小孩抚养费。被告请求原告支付经济帮助至少3、4万元,因被告患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在家休养,且无工作,原告称自己患头痛病但无证据提供,故本院予以酌情考虑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1万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二、大女儿何某乙归原告曾某某抚养,小女儿何某丙归被告何某甲抚养,双方各不用支付对方小孩抚养费;三、原、被告可每月探视对方抚养的小孩一次;四、原告曾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过给予被告何某甲经济帮助1万元;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金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培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