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丽诉胡晓明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胡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67年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胡晓明,男,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职员,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与被执行人胡晓明买卖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胡晓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丽化肥款1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石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