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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董红伟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董红伟,管长江,黎君科,吕春艳,董红雷,胡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董红伟,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管长江,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黎君科,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春艳,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红雷,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海波,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董红伟、管长江、黎君科、吕春艳、董红雷、胡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审 判 员  邹立新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