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廖家堂与汪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家堂,汪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余商字第791号原告:廖家堂。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文锋。原告廖家堂诉被告汪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涛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家堂的委托代理人何兰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文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家堂起诉称:被告汪文锋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廖家堂借款96000元,约定原告廖家堂催讨时,被告汪文锋立即归还。后原告廖家堂多次催讨,被告汪文锋以各种理由推托。现原告廖家堂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汪文锋归还借款96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汪文锋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廖家堂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汪文锋向原告廖家堂借款的事实。被告汪文锋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廖家堂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质证,被告汪文锋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核后认为,原告廖家堂提交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到2015年间,被告汪文锋因生活需要分多次向原告廖家堂借款。截止2015年2月13日双方结算之日,借款总额共计96000元。被告汪文锋向原告廖家堂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原告廖家堂催讨时,被告汪文锋立即归还。后经原告廖家堂多次催讨,被告汪文锋以各种理由推托。现原告廖家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廖家堂和被告汪文锋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汪文锋未及时还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廖家堂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文锋归还原告廖家堂借款9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被告汪文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到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