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沈吾兵与陈荣根、朱新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吾兵,陈荣根,朱新云,郑裕参,郑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750号原告:沈吾兵。委托代理人:薄倍卿。被告:陈荣根。被告:朱新云。两被告陈荣根、朱新云的委托代理人:沈新芳。被告:郑裕参。被告:郑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吾兵与被告陈荣根、朱新云、郑裕参、郑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荣根、朱新云、郑裕参、郑秀兰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陈荣根、朱新云、郑裕参、郑秀兰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吾兵撤回对被告陈荣根、朱新云、郑裕参、郑秀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沈吾兵负担。审判员 沈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慎莲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