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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沈吾兵与陈荣根、朱新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吾兵,陈荣根,朱新云,郑裕参,郑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750号原告:沈吾兵。委托代理人:薄倍卿。被告:陈荣根。被告:朱新云。两被告陈荣根、朱新云的委托代理人:沈新芳。被告:郑裕参。被告:郑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吾兵与被告陈荣根、朱新云、郑裕参、郑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荣根、朱新云、郑裕参、郑秀兰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陈荣根、朱新云、郑裕参、郑秀兰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吾兵撤回对被告陈荣根、朱新云、郑裕参、郑秀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沈吾兵负担。审判员  沈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慎莲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