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被告胡光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胡光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王振华。被告胡光艳。原告王振华与被告胡光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王振华承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