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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倩芳与刘怀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倩芳,刘怀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李倩芳,女,1972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刘集镇大张村杨家组。被执行人刘怀庄,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城关镇华朱管区东新村*组。申请执行人李倩芳与被执行人刘怀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富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怀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