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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一终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桂茹、李明等与吕贞良、石家庄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茹,李明,李艳,赵树坤,吕贞良,石家庄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茹。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树坤,系原告李明、李艳之母。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于建茹,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刚,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贞良。委托代理人王玉东,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友谊北大街31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桂茹、李明、李艳、赵树坤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桂茹、李明、李艳、赵树坤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被上诉人吕贞良亦同意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和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桂茹、李明、李艳、赵树坤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李桂茹、李明、李艳、赵树坤撤回上诉;三、准许上诉人李桂茹、李明、李艳、赵树坤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均由上诉人李桂茹、李明、李艳、赵树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硕代理审判员 徐 超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