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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初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柏某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初字第01592号原告柏某某,男,1944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告周某,男,约3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柏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洪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艾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