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初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柏某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初字第01592号原告柏某某,男,1944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告周某,男,约3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柏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洪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艾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