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60年6月2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巩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下午,紫金县公安局在紫金县瓦溪镇公坑村温某某(另案处理)家中捣毁一以“赌三公”形式赌博的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及参与赌博人员钟某某等8人,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4300元。经查,该赌场被查处时有30多人聚赌,被告人刘某某正在“坐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练某某、刘某娣、陈某某、谢某某、詹某某、钟某某、骆某某、李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拍照及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财物票据,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及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月恩审 判 员 傅卓君人民陪审员 张练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