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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河民初字第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国亚与印圣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亚,印圣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民初字第0617号原告陈国亚。委托代理人王德贵(特别授权),泰兴市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印圣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亚与被告印圣玉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580元,退还290元)。代理审判员  徐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封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