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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立行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尹茂武、刘淑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茂武,刘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蓟立行初字第0011号起诉人尹茂武,男,194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蓟县。起诉人刘淑华,女,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起诉人尹茂武、刘淑华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一、依法确认蓟县渔阳镇西大屯村2区1排13号房屋产权归起诉人所有。二、要求蓟县渔阳镇人民政府将上述房产认定为起诉人主房并享受主房产权置换政策。三、诉讼费由蓟县渔阳镇人民政府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起诉人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所述事实,二起诉人对房屋及土地补偿有异议。二起诉人作为土地权利人,应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尹茂武、刘淑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温旭东审判员  张 鹏审判员  刘兴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