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郝义娜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58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包某某,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义娜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义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慧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宇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