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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郝义娜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58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包某某,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义娜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义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慧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宇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