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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953号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彭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史艳。委托代理人XX(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天津化工厂职工。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