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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二申请执行指定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法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大道。法定代表人:姚江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钊,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法定代表人:娄保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丽影,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被执行人:娄保军,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丽影、娄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景辉审 判 员  张彦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