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保玲、刘贞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保玲,刘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昕,该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博宁,该行风险管理员。被执行人唐保玲。被执行人刘贞忠。本院执行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保玲、刘贞忠关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唐保玲、刘贞忠房屋一栋,但该款仍不足以清偿申请人的全部债务。经查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赵忠杭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冬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