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催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长垣县利民粮业有限公司、杜胜民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垣县利民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催字第00009号申请人长垣县利民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胜民申请人长垣县利民粮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长垣县利民粮业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记载[31400051-23314104,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射阳金鹤纤维素有限公司、收款人盐城市润裕工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06月26日、付款行江苏太仓农村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陆续背书转让给了苏州依俐法化工有限公司添加剂分公司,徐州力源纤维素科技有限公司,安丘市雄鹰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鹰特化工(石家庄)有限公司,长垣县利民粮业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是申请人]。二、自本判决公���之日起,申请人长垣县利民粮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陆玲华审判员 陈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