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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商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南通晨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江苏源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晨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源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350号原告南通晨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董事长。被告江苏源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荣林,总经理。原告南通晨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源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晨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南通晨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鹤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