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9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睫坤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杭州麒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睫坤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杭州麒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94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睫坤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家齐。被执行人:杭州麒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1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348058.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