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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付某甲、尚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付某甲,尚某,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41号原告:宋某,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XX,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甲,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尚某,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付某乙,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付某甲、尚某、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卫民审 判 员  谢玉良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