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贵勤诉被告秦贵生、李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韩存先,单县施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某,男被告李某某,男,住单县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秦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秦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永刚人民陪审员 张贵华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孟凡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