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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贵勤诉被告秦贵生、李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韩存先,单县施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某,男被告李某某,男,住单县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秦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秦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永刚人民陪审员  张贵华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孟凡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