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萍萍与姜开元离婚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抚执字第682号张萍萍:你与申请执行人姜开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抚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张萍萍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开元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的抚养费共计9,200.00元。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张萍萍承担。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抚松县支行户名:抚松县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