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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腊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向某某诉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腊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县人,从事运输业,住勐腊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60年3月17日,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从事建筑业,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XXX。关于向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腊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向某某沙石料款216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受理费170元由梁某某负担。该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一、申请执行标的款21770元(含受理费170元)。二、执行费266.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1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璨璨代理审判员  刀有刚代理审判员  孙尉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