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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爱桃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金鑫小额贷款公司、贺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桃,乌拉特前旗金鑫小额贷款公司,贺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孙爱桃,女,4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金鑫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梅,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丽娜,女,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孙爱桃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金鑫小额贷款公司、贺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爱桃提出申请,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