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爱桃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金鑫小额贷款公司、贺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桃,乌拉特前旗金鑫小额贷款公司,贺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孙爱桃,女,4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金鑫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梅,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丽娜,女,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孙爱桃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金鑫小额贷款公司、贺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爱桃提出申请,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