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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海滨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海滨,男,1982年5月7日出生于莆田市秀屿区,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莆田市秀屿区。曾因犯绑架罪,于2001年4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7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海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振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海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日1时许,同案犯吴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路易酒吧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发生纠纷,同案犯黄某某、吴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拳打脚踢,后被告人林海滨与同案犯王某丙(已判刑)等人与被害人杨某乙、龚某、王某乙等人见状均冲上前,双方再次发生斗殴,后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期间,被告人林海滨被被害人一方围殴,同案犯王某丙等人将被告人林海滨拉出,之后,被告人林海滨踢打被害人方某。经鉴定,被害人龚某、王某乙、陈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被害人杨某乙、同案犯吴某某、被告人林海滨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林海滨与同案犯吴某某、黄某某与各被害人已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龚某、王某乙、陈某、杨某乙对被告人林海滨及同案犯的行为表示谅解。2014年11月14日,公安民警在城厢区霞林街道宏基财富中心抓获被告人林海滨。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海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某、杨某乙、王某乙、陈某的陈述,同案犯吴某某、黄某某、王某丙的供述,证人刘某、许某、王某甲、蔡某、杨某甲的证言,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林海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海滨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海滨具有以下的量刑情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致多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海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 爽人民陪审员  XX建人民陪审员  郭 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兵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