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987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2年10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邹某,女,生于1981年10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称:虽然双方感情破裂,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无足够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特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