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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叶紫璇与刘耀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紫璇。法定代理人叶运增,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叶紫璇父亲。诉讼代理人蔡中舜、施云,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诉前和解、调解,代为取证,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行政复核,申请证据或财产保全、代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执行,代为保险理赔,代交赔偿款领款手续,代交诉讼费,代交退诉讼费手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耀华。诉讼代理人周红波,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住所地:孝昌北京路351号。负责人史珊,系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或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选鉴定机构、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上诉人叶紫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24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叶紫璇的法定代理人叶运增、诉讼代理人施云,被上诉人刘耀华及其诉讼代理人周红波,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柳永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刘汛审判员彭娟审判员蒋家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范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