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军全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7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军全,男,1995年3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9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5]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全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彦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军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军全在重庆市渝北区XX磅XX公交车站调度室附近,见被害人何某某单独从该处路过,产生抢劫的念头,于是,从其身后上前,用手臂勒住被害人何某某颈部将其拖倒在地,将被害人何某某手里的一部价值899元的黑色苹果iPhone4s手机抢走。2015年6月9日,将被告人陈军全被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军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证人程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军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军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对其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军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军全将犯罪所得的一部价值899元的黑色苹果iPhone4s手机退赔给被害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亚君人民陪审员 雷 娅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付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