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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邹树清诉被告隆回县罗洪乡城乡规划建设环保服务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树清,隆回县罗洪乡城乡规划建设环保服务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894号原告邹树清,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隆回县罗洪乡城乡规划建设环保服务站。法定代表人李凌峰,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树清诉被告隆回县罗洪乡城乡规划建设环保服务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树清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树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40元,减半收取12320元,由原告邹树清负担。审 判 长  罗 喜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人民陪审员  傅高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钱湘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