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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乐家序与宋荣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家序,宋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乐家序。被执行人宋荣平。申请执行人乐家序与被执行人宋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委托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宋荣平在本院辖区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情况,本院依法调查后于2015年7月8日将结果函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法院,该委托调查工作已完成,本院认为,终结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执字第6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娟代理审判员  谭晓明代理审判员  武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