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XX与邱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邱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李XX,中百集团职工。被执行人:邱美芳,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邱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系轮候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