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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黄明田与刘敦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田,刘敦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黄明田,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被告刘敦献,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原告黄明田诉被告刘敦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俊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明田、被告刘敦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明田诉称,2014年9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板材,用于西夏区兴州雅居二区1号楼3单元501室和402室的装修,装修后一个月内板面出现皱皮开裂现象。被告维修后,2015年4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15000元,被告承诺如修复后板面再出现皱皮开裂赔付5万到8万元。现板面又皱皮开裂,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被告拒绝赔偿,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损失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敦献辩称,第一次维修后,原告对维修结果满意,被告及生产商处理这种事情也是维修,并无赔偿先例。维修款8700元是被告支付的,原、被告达成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向生产商骗取15000元,并不是由被告支付赔偿款。第一次维修后板面开裂的事实不能确定,原告的赔偿要求不合理。经审理查明,上海丰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系”新高潮”板材的生产商,被告系”新高潮”牌板材的经销商。2014年10月,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新高潮”牌板材用于银川市西夏区兴洲雅居二区1号楼3单元501室和402室的装修。装修后,部分板材出现皱皮开裂,被告予以维修后,2015年4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因维修造成的影响被告向原告赔偿15000元;如果板面再出现皱皮开裂现象由被告赔付5-8万元。因第二次板面皱皮开裂损失无法确定,庭审中,原告放弃对第二次板面开裂损失进行鉴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赔偿要求一份、检验报告一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份附卷佐证,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新高潮”牌板材的经销商,对其出售的板材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原告装修后板面出现皱皮开裂现象,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对板材维修后,双方明确约定因维修造成的影响,被告赔偿原告15000元,该赔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板面第二次皱皮开裂的损失,其也不申请对该损失进行鉴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板面第二次开裂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虽辩称该协议系为了向生产商索要损失及板材系原告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害,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敦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明田损失赔偿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黄明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黄明田负担549元,被告刘敦献负担1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高俊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