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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光茂诉桑中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光茂,桑中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冯光茂,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桑中萍,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地址:遵义市海尔大道中段永翔房开公司“花样年华”六一七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06773593-3。诉讼代表人王培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婷,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娇妮,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光茂与被告桑中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光茂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光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光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光茂承担。????????????审?判?员???周嵩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叶尉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