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保善诉被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善,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149号原告马保善,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平舆县置地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保善诉被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保善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永慧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