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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岭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许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岭民初字第46号原告许某。被告吴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石忠玉人民陪审员  谢伟萍人民陪审员  谢宗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全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