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岭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许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岭民初字第46号原告许某。被告吴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石忠玉人民陪审员 谢伟萍人民陪审员 谢宗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全强 微信公众号“”